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曲沃乃“天府雄风、三晋重地”。这里的山、河、平原,风物宜人的自然环境,成为2800年前晋国建都的条件。武公据之以兴晋,文公依之而称霸,出现了“晋国天下莫强焉”的升平景象。作为晋国古都的曲沃,当时的农业已种植小麦、大豆和谷子,使用铁铲、铁犁和耕牛。手工业有冶炼铸造,纺织印染、制革制陶等。商业出现了“金玉其车、文错其服”的富商巨贾。晋国的昌盛本来该给曲沃经济发展带来有利的影响。然而,沧海桑田,随着政治中心的转移,曲沃自北魏太和十一年(公元487年)建县;在封建制度的束缚和频繁的战争中走过了漫长的1400余年。